案情陈述
近日,胡某等人以讨薪名义将车辆横停在某项目进出道路中间,并扬言“不给钱,就堵路”。经再三劝导,胡某等人不听劝,执意堵路,造成该路段拥堵持续数小时,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经市人社部门及江北派出所联合调查,胡某等人在该项目承包了部分工程,还有工程尾款未收到,为早日收到工程尾款,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剩余工程款。
案情分析
近几年,随着国家“根治欠薪”工作力度的加大,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搭车现象”,即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利润、垫资款等情况。(注:如果是工资,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及投诉举报维权渠道来解决,如果是工程款,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渠道解决,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该案件中,胡某确实存在被欠款的情形,但被欠款项经查实为工程款而不是工人工资。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编制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胡某采取“堵路”的方式,造成该项目交通拥堵持续数小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性质十分恶劣。为了降低本次事件不良影响,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讨薪
一、扰乱公共秩序
以讨薪为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打横幅、喊口号、撒传单、拦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跳桥、跳塔吊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扬言报复社会、杀人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等公共秩序,以及赴省进京缠访闹访等行为。
二、虚假讨薪
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用以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者以讨薪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三、套取专户资金
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套取资金等行为。
特别强调
针对农民工恶意讨薪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手段依法打击,劳动者应依法向劳动权益保障部门表达诉求,杜绝通过非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恶意讨薪,切忌维权者变成违法者,情节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通道
1.投诉电话:0691-2140477
2.现场投诉地址: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景洪市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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